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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莲花清瘟胶囊功效不断被媒体质疑。上市公司以岭药业股价也因该风波从历史高位下跌。而根据以岭药业2022年4月8日公告,其向上海捐赠5000万元连花清瘟防疫物资。

以岭药业不堪媒体公众质疑,在回应称搜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案。那么公众是否有权利质疑连花清瘟功效,对于其质疑评判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?

连花清瘟胶囊

以岭 连花清瘟胶囊 生产厂家: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:清瘟解毒,宣肺泄热。用于治疗流行性感冒属热毒袭肺证,症见:发热或高热,恶寒,肌肉酸痛,鼻塞流涕,咳嗽,头痛,咽干咽痛,舌偏红,苔黄或黄腻等。 用法用量:口服。一次4粒,一日3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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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律责任分为民事、行政、刑事,任何一项责任的承担都需建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、程度

(一)关于名誉权民事侵权责任

根据《民法典》1024条规定企业享有名誉权,若网友或媒体侮辱、诽谤形式导致其名誉受损,采取捏造、歪曲事实;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则以岭药业有权要求停止侵权,要求媒体删除不实报道,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,要求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

但1025条同时规定,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(二)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责任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。。。

(三)关于涉及“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”的刑事责任

《刑法》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该罪名判例相对其他案例并不多,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在适用上,标准较为严格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“鸿茅药酒”,虽然内蒙警方以该罪名跨省抓捕了谭秦东大夫,但检方最终以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不予起诉。

二、王思聪、睡前编辑部等是否应担“名誉侵权民事责任或负损害商品声誉罪?

“睡前消息编辑部”制作的视频《世卫组织“推荐”连花清瘟,谁告诉您的?》。在视频中作者质疑“连花清瘟被世界卫生组织推荐”是断章取义借势炒作。王思聪作为大V转发,并予以评论,喊话证监会应严查,但迅速删除了。丁香医生实际澄清了虽然其被我国主管部门推荐为治疗用药,但并不能作为预防用药。

就其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应当结合其发言内容,是否有相应依据,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。就笔者来看“睡前编辑部视频在得出自己结论时,对相关文献予以了检索,质疑以岭药业炒作。王思聪转发即认可“睡前编辑部的观点”。

如果判断不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,媒体行使舆论监督之职责,王思聪等作为公众质疑,则应当情理可原,但若为了吸引眼球,以贬损散布虚假事实为目的,其评判毫无依据,则显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“理越辩越明”法律应当保证舆论监督的权利,对任何涉及连花清瘟胶囊评论,都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谨慎追究法律责任,企业亦应努力向公众澄清解释。

鸿茅药酒事件,也警惕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在尊重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权利的前提下,核实相关内容,惩罚恶意侵权人,慎重对有关人士予以追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