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核病患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母乳喂养。若患者处于活动性结核病阶段或正在服用抗结核药物,需暂停母乳喂养以避免传染风险;若病情稳定且完成传染期治疗,经医生评估后可恢复哺乳。
一、活动性结核病期间的哺乳禁忌:
活动性结核病具有较强传染性,病原体可能通过飞沫或密切接触传播给婴儿。此时母乳中可能含有结核分枝杆菌,直接哺乳存在母婴垂直传播风险。患者需接受至少2周规范抗结核治疗,痰涂片转阴后方可考虑恢复哺乳。治疗期间建议使用配方奶替代,并注意母婴隔离防护措施。
二、稳定期哺乳的医学评估标准:
完成强化期治疗且痰菌持续阴性者,经胸部影像学确认病灶稳定后,可在医生指导下恢复母乳喂养。需排除利福平等抗结核药物通过乳汁影响婴儿肝功能的情况,必要时调整用药方案。哺乳期间应持续监测母亲痰菌变化及婴儿生长发育指标,出现低热、咳嗽等症状需立即暂停哺乳。
结核病哺乳期管理需兼顾营养供给与感染防控。母亲应保持每日2700-3000千卡热量摄入,增加优质蛋白如鱼肉、豆制品补充消耗,同时补充维生素A、D及钙质。哺乳前清洁乳房并佩戴口罩,避免对着婴儿咳嗽。婴儿需定期进行结核菌素试验筛查,接种卡介苗后仍要保持环境通风消毒。建议采用吸奶器定时排空乳房维持泌乳功能,待治疗结束后逐步过渡到亲喂。家庭成员需共同参与防护,患者餐具应单独煮沸消毒,居所每日紫外线照射30分钟以上。